为科学管理商学院科研学术活动安排,规范集体及教师个人学术行为,商学院党总支特制定本办法。
商学院党总支学术活动管理办法(修订)
一、集体学术交流活动管理
(一)商学院党总支设立“管理之春“和”管理之秋”系列活动,形成活动常态化。其中,“管理之春”学术活动主要依托学院每年3-6月的学术月活动开展。若有其他需要,下属教研室均可向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申请举办集体学术交流活动。学术交流活动类型主要包括教学科研学术会议、论坛讲座、沙龙等。
(二)各教研室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本学期拟举办的学术活动计划,填写《商学院学术活动申请表》,交由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统筹安排。原则上不接受临时动议的学术活动。
(三)学术活动的筹备、执行与新闻宣传等原则上由各教研室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商学院党总支对学术活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经费支持。
(四)学术活动的举办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学校的相关规定。举办过程中,若发现报告人或参加人发表不当言论,主持人、主办者应及时反驳和制止;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停止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及时上报学院。
(五)学术活动新闻宣传稿须于活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在商学院网站平台或学校网站平台上发布。
(六)学术交流活动结束两周内,活动举办者规范整理报销票据,提交《商学院学术活动总结表》和其他相关归档材料,由商学院院长助理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按财务制度报销,按档案管理制度归档。
二、教师个人学术活动管理
(一)商学院党总支鼓励教师积极参加高水平的学术会议及其他学术交流活动。
(二)申请参加的学术交流活动须符合学校、商学院的相关要求,须与学校、商学院、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建设的建设、发展与管理等有密切关系。
(三)学术活动申请人持学术交流活动正式通知书或邀请信函的原件,及学术交流活动经费预算,提前向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参与。
(四)学术活动申请人在学术交流活动结束两周内,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要求,规范整理报销票据,将《商学院教师学术交流活动信息表》和其他相关材料,交由商学院院长助理审核同意后,按财务制度报销。
(五)活动受资助者提交的《商学院教师学术交流活动信息表》及相关材料,统一归档保管。活动受资助者有义务按要求向本系或本教研室教师汇报学术交流活动概况及个人收获,或为学生做专题讲座。
三、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商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商学院党总支